瓦房店市科工局
1.鼓励轴承产业集群内企业兼并重组。轴承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500万元的,按照并购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总额Z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专业化轴承配套企业为成品轴承生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当年配套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配套总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经济贡献,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成品轴承生产企业采购专业化轴承配套企业产品的,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经济贡献,补助上限均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轴承企业参加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轴承及其专用装备展览会”,对参展企业,按照展位费的25%给予补助。
4.对轴都大厦给予运营补贴。在大厦运营方给予引进瓦房店市域外企业连续减免三年租金、水电暖网等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域外企业入驻大厦之日起,以入驻企业实际租用办公面积为准,市财政给予大厦运营方连续三年1元/天/平方米的补贴。
5.自中国轴承产业服务平台自运营开始,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奖励按月度核算并发放。
6.瓦房店市域外企业(含生产型服务业)自入驻轴都大厦之日起,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70%奖励。奖励按月度核算并发放。
7.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轴承及配套企业,以及建立大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轴承及配套企业,按企业在国家轴承及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际发生的检测试验费用给予补助,年度内每个企业Z高补助2万元。